2020-06-22 09:39
驰名商标可以保护品牌。
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不写入判决主文):
1.事实认定:系对商标驰名事实的确认,而非授予“驰名商标权”
2.个案认定:仅在特定案件中认定;认定仅对该特定案件具有意义
3.被动认定:知识产权局、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
4.因需认定:仅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主张权利,且有认定必要时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
1.未注册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禁注禁用+没有赔偿)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得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3)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已注册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禁注禁用+有赔偿)
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1)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2)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不是荣誉称号):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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