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命令号。 公安部107号《消防监督检查条例》:
之前的公众聚集场所第八条被投入使用,经营,建设单位或者单位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所在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建筑工程(C)消防验收或者依法取得法律文件的副本是火的竣工验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员工培训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和消防自动灭火系统操作员获得消防行业特有的各类专业资质的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在消防已竣工并依法检查,未进行抽查的公共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现场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消防部队,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的适用。
第九条公共场所投入使用前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A)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的地方;进行消防和到位,符合依法消防技术标准还没有最后验收备案抽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是否自动灭火系统操作员证书,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员工;
(四)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
(V)的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顺畅;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销售前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接受内部检查的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检验的日期,该日期三个工作日内同意或我不与认同决定使用或投入业务,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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